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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徐某某、王某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对被申请人徐某某、王某某夫妇作出夏人口征字(2014)Q3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2152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履行4000元,所剩社会抚养费78152元未履行,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Q3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Q3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Q3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徐某某、王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将夏人口征字(2014)Q303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82152元中未履行部分社会抚养费78152元自动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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