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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中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的受理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管辖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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