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民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民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付*民以已经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达成高铁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克民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