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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事实部分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所做的违法行为陈述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艾**提起本案诉讼系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且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原审法院按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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