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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限公司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向株洲**民法院提起诉讼,株洲**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指定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先予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株洲**限公司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先予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改委《关于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09-2020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25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长株潭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第176号、国**道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长沙至株洲、湘潭城际铁路项目建设书的批复》铁计函(2009)755号、2013年6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3)第8号等文件,依法征收株洲**车城段范围DK46+227(48)-DK46+653(61)的土地作为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用地,株洲**限公司的688.77平方米土地在此范围内(详见长株潭城际铁路用地规划)。2014年5月15日湖南**公司做出了湘建(2014)土估字第021号《株洲**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2014年5月27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留置送达了《关于先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期间原告株洲**限公司没有提交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2014年7月31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留置送达了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后株洲**限公司就(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向湖南**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源厅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湘国土资复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株政土收回(2014)7号)。株洲**限公司遂向株洲**民法院起诉。

本院查明

另查明,长株潭城际铁路是公共利益和民生工程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计划2016年全线通车。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长株潭城际铁路荷塘区段汽车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图》,长株潭城际铁路从株洲**限公司西侧边线穿过,长株潭城际铁路株洲荷塘段(汽车城)实际占用株洲**限公司国有土地688.77平方米,不涉及其房屋征收。根据2014年8月14日株洲市**路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收回株洲**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补偿包括:(一)、土地补偿:(红线内土地补偿:688.77㎡3429元/㎡u003d236.18万元。(红线外10米范围内土地补偿:739.84㎡3429元/80%u003d202.95万元。(二)、施工补偿:63万元。(三)、大门改建费用:50万元。综上各项合计补偿金额552.13万元。2014年8月20日株洲市**路指挥部通过华融湘**限公司株洲东一支行将552.13万元专款专户汇入株洲**限公司在中**银行株洲市东区支行的账户内,并于2014年8月29日将华**银行进账单公证送达至株洲**限公司。目前,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荷塘段(汽车城)因株洲**限公司未交出土地而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株潭城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株洲**限公司所有的部分土地是在长株潭城际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31日对株洲**限公司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株洲**限公司实行先予执行,若不执行势必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如期竣工通车,且有可能将项目耽搁,将造成公共利益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先予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株洲**限公司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二、限株洲**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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