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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怀香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怀香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超过复议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复议时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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