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不服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强制及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胡**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原告龙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书
长沙市**有限公司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1]
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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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