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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不服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强制及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不服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强制及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胡**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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