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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易声旺、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江市征决(2014)X1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易声旺、孙**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洪江市征决(2014)X1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易声旺、孙**社会抚养费12216元,要求于该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交纳。并告知易声旺、孙**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满后,易声旺、孙**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亦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易声旺、孙**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4)X1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4)X1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易声旺、孙**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12216元及滞纳金;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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