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广**划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320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好不服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复决(2015)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粤高法发(2011)59号《关于严格落实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因本案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粤建复决(2015)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对其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属于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