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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限公司与吴**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启**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讼争的原行政行为穗番人社工伤认(2015)00146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5)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是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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