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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州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均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没有实质性意义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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