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融街惠州**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海关海关监管行政处罚及被告中华人**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融街惠州**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融街惠州**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融街惠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融街惠州**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