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普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执行人发出深罗环水申**(2014)第056号行政处罚申辩通知书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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