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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市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二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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