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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深圳庆**限公司与深圳市**理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庆**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十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十案受理费共计5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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