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庆**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十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十案受理费共计5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