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行政处罚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昌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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