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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保险**圳监督局、中国**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及诉被告中国**理委员会行政复议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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