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诉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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