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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诉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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