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樵*与深**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市监察局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