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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上思县叫安镇人民政府、上思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上思县叫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叫安镇政府)作出的叫政裁(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思县政府)作出的上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叫安镇政府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关于撤销叫政裁(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叫政发(2015)16号),自行撤销了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叫政裁(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上思县政府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政复决(2015)2号)的通知》,自行撤销了其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上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何**表示同意,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叫安镇政府自行撤销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叫政裁(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上思县政府自行撤销其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上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思县叫安镇人民政府、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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