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等与资阳**管理局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刘**被告资阳**管理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李**、刘*以被告已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资规撤字(2015)1号决定,撤销了资规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李**、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李**、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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