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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必成诉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卓**的起诉状,请求确认被起诉人资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受理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人起诉称,资阳市教育局拒不处理其申诉,作出《资阳市教育局关于雁江区人民法院转来卓**同志“行政起诉状”副本要求行政对简**教委的处理进行纠正的答复》,由于该答复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此申请将作出该答复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予以公开,但资阳市教育局拒不提供。后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起诉人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资阳市人民政府告知起诉人该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多次重复处理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1年以来起诉人卓必成因同一事实、理由反复申请、诉讼和信访,经一、二审和再审裁定达二十余份,其反映的问题经政府、相关部门及法院处理、裁判。资阳市教育局针对起诉人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及的各种所需信息内容,已在多次的信访回复和协调沟通会中予以答复。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告知起诉人提起的复议申请属于多次重复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该告知书是对起诉人答复,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在(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五)项、(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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