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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眉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铨诉被告眉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在本院的协调下,被告已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邓*铨不服仁寿县公安局作出的仁公(龙*)不罚决字(2015)4号的行政复议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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