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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张**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位于武胜县XX镇XXX村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听证,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案外协调,暂缓裁决的申请,但经案外协商数月无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称: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武府征补决(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张**建筑面积为519.6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被申请执行人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被征收房屋,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张**仍然没有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对被执行人张**位于武胜县XX镇XXX村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申请执行的证据、依据。

被申请执行人张**经本院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7年4月3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以广安府复(2007)23号《关于武胜县2006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06年12月30日的川府土(2006)620号文批准,同意将武胜县沿口镇武中村2组、6组、团堡岭村8组3.7770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及上述集体的建设用地2.4905公顷,合计6.2675公顷土地收为国家所有,作为武胜县2006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2007年1月27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发出武胜府土(2007)3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为武胜县2006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武胜县XX镇XXX村X组、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耕地39.50亩(含园地),其他土地(含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42.38亩,合计81.88亩】、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等。

2007年9月26日,武胜县规划和建设局给武胜**开发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期限一年。2007年9月30日,武胜县规划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滨江路三期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事宜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房屋面积、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方式、拆迁方式和注意事项。

2009年2月24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相关事宜,专题研究了XX镇XXX村X社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2012年5月14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在武胜县政府网上发布《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2年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电话或当面等方式提出意见。

2013年4月8日,武胜**办公室作出《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013年5月9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武府房征决(201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张贴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包括:房屋征收范围为沿口镇团堡岭村5、6、7、9等社和白鹤观村部分已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含原滨江路三期已征地未拆迁的房屋)和签约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及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决定的法律救济措施。

2013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补偿方案》和武**(2013)2号《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公布。

2013年6月25日,武胜**有限公司将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13500000.00元存入武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专户。

2013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投票选择,并对计票结果和中标企业(自贡翔**估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张贴公布。

2013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张**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作出了说明,对征收房屋测量面积进行了张贴公示。

2013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关于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顺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年8月5日,自贡翔**估有限公司作出自翔房估(2013)征字第12号分户团8社1号《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单》,被申请执行人张**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共计811938.5元,并对该报告单进行了张贴公布。

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武府征补决(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应收的补偿款将依法提存。并于2014年8月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为被申请执行人张**安排了拆迁过渡房。

201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2014)3号催告书,2015年1月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张**仍然没有履行。2015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位于武胜县XX镇XXX村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在征收武胜县XX镇XXX村X组集体土地后,对处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房屋征收的规定,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公示,规定了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和接洽部门,以及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组织人员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房屋档案资料进行了收集和对房屋进行了实际测量。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员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了选择,评估机构对张**房屋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公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对逾期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申请执行人张**依法作出的武府征补决(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武府征补决(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交付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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