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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对被申请执行人左**位于武胜县XX镇XXX村6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听证,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案外协调,暂缓裁决的申请,但经案外协商数月无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称:2014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武府征补决(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左**建筑面积为39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被申请执行人左**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被征收房屋,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左**仍然没有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对被申请执行人左**位于武胜县XX镇XXX村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申请执行的证据、依据。

被申请执行人左**称,被申请执行人知道房屋被征收这个事情,但没有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执行人的三个门市现在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有营业执照为凭,应当按照门市的标准补偿。被申请执行人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过多次,被申请执行人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不知道是哪批征收的,且这次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文,是已经超过批文规定的两年期限后才实施的,该批准文件已经自动失效,征收房屋是不合法的。被申请执行人的养猪场是响应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在2012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修建的,现在没有到期,应该得到赔偿。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1年3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1)19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武胜县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同意将武胜县XX镇XXX村2、4、5、6社XXX村8社,XXX村7、8社集体农用地35.1944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29.8215公顷,其他农用地5.37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4.1259公顷,合计39.320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武胜县2010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该批复第八项规定: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自动失效。

2013年4月8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武胜府土(2013)34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有人是武胜县XX镇XXX村X社,本次征收面积113.44亩及其人员安置和征地补偿办法等。

2012年5月14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在政府网上发布《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2年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电话或当面等方式提出意见。

2013年1月22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相关事宜,审议了《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3年4月15日,武胜**办公室向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武房征办(2013)16号《武胜**办公室关于〈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请示》。

2013年5月9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武府房征决(201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张贴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是XX镇XXX村5、6、7、9等社和XXX村部分已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含原滨江路三期已征地未拆迁的房屋)和签约期限是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及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该决定的法律救济措施。

2013年6月13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武**(2013)2号《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公布。

2013年6月25日,武胜**有限公司将城市综合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13500000.00元存入武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专户。

2013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投票选择,并对计票结果和中标企业(自贡翔**估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张贴公布。

2014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左**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作出了情况说明,对被征收房屋的测量面积进行了张贴公示,收集了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房竣工验收报告单。

2014年5月5日,自贡翔**估有限公司作出自翔房估(2013)征字第12号分户团6社24号《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单》,被申请执行人左**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共计614460元。对该报告单进行了张贴公示。

2014年7月21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武**补决(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应收的补偿款将依法提存。于2014年8月2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左**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为被申请执行人左**交付被征收房屋后,安排了过渡房。

2014年12月21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2014)2号催告书,2014年12月24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左**仍然没有履行。2015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对被申请执行人左**位于武胜县XX镇XXX村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在征收武胜县XX镇XXX村X组集体土地后,对处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房屋征收的规定,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公示,规定了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和接洽部门,以及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组织人员对被申请执行人左**房屋档案资料进行了收集和对房屋进行了实际测量。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员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了选择,评估机构对左**房屋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公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对逾期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申请执行人左**依法作出的武府征补决(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左**在庭审听证中称这次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文,是已经超过批文规定的两年期限后才实施的,该批准文件已经自动失效,征收房屋是不合法的,因2011年3月27日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19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武胜县2010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是将合计39.320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武胜县人民政府收文后在2013年前已根据各个项目用地的情况先后实施征用了该批文批准39.3203公顷的部分土地,并不是没有实施征地行为,武胜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4月8日发布实施征用的左**所在社的113.44亩土地的征收公告并实施征地行为,是对之前批准征用39.3203公顷土地的延续行为,故左**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武府征补决(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交付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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