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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华蓥**源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华蓥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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