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绍年诉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南部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绍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