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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确认撤销颁证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确认撤销颁证违法一案,经遵义**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将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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