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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华阴市**有限公司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陕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华阴市龙华**有限公司作出的陕渭公华阴罚(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陕西**管理局作出的陕渭公华阴罚(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11月12日华阴市**有限公司在国道310线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风景石,违法侵占公路用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陕西**管理局依法作出陕渭公华阴罚(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依法送达。但被执行人华阴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管理局依法作出陕渭公华阴罚(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陕西**管理局作出的陕渭公华阴罚(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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