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中宁县公安局、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决定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原告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李**与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被上诉人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黄花乡华兴村村民委员林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海原县人民政府与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海原县人民政府与苏**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海原县人民政府与田**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海原县人民政府与马光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