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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中宁县公安局、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决定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原告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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