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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