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