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太**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