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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殷**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殷**、殷**、殷**(以下简称殷**等四人)诉镇江**委员会确认房屋确权行为、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等四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镇江新区房屋拆迁产权确认领导小组是镇江**委员会依职权批准组建和授权的机构,该机构的行政确认行为就是镇江**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位于镇江新区丁岗镇华墅村内的殷*宗祠(东祠、中祠、西祠)是华墅殷*祖先建造,建成于明代早中期,距今已近600年之久,时于2012年保存基本完整,其设立和内涵都具有物权属性和文物保护属性。镇江**委员会在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华墅殷*宗祠确认属华墅村集体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与华墅村委会共同实施拆除华墅殷*宗祠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殷**等四人氏族所继承的文物遗产权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镇江**委员会确认丁岗镇华墅殷*宗祠(东祠、中祠、西祠)所有权为丁岗镇华墅村集体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确认镇江**委员会和丁岗**委会共同实施拆除华墅殷*宗祠、损毁华墅殷*宗祠的附属物和主要构建物行为的违法性,不但是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而且是侵害殷**等四人氏族共同文物遗产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责令镇江**委员会赔偿华墅殷*宗祠房屋面积1200m2财产归殷**等四人氏族村民共有,作为殷**等四人氏族祭祀、修谱等公序良俗活动之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1992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殷**等四人主张的“殷*宗祠”在二十世纪50年代由政府接管,后由乡政府、学校、医院、供销社、工厂等单位占有使用,继而由镇江市**墅村委会管理和使用。据殷**等四人所提供的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新信依(201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材料,反映了在当地拆迁过程中,镇江新区房屋拆迁产权确认领导小组确认权属后,镇江**事务所与镇江**墅村委会签订了相关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殷**等四人的诉请所涉纠纷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殷**等四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殷**等四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墅殷*宗祠被占有使用,不是被征收征用,占有使用未改变华墅殷*宗祠属华墅殷*共同遗产的私有性质,也证明华墅殷*宗祠房地产不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原审法院认为华墅殷*宗祠被占有使用,推定为宗祠房地产属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的事实不成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标的的事实认定不清,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案诉讼标的是镇**管委会在征收拆迁时对华墅殷*宗祠权属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该行为涉及的对象宗祠。原审法院适用《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殷**等四人因华墅殷*宗祠权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殷**等四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殷**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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