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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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