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