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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呼玛县金山乡政府、呼玛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曲**因与呼玛县金山乡人民政府、呼玛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曲**申请再审称:中院虽然撤销了金山乡政府和农业科技局作出的关于曲**土地承包争议的答复,但没有明确判决我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差旅费、种地收益、粮补、药补等409,000.00元中院没有支持我。由于呼玛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和过错,给我造成巨大的身体健康伤害、财产损失,所以我要求乡政府、县政府、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给我道歉并赔偿损失。我失去承包地没有收入,我儿子上不起学,影响我儿子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要求县政府为我儿子关*安排正式工人工作。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二被申请人辩称:1、曲**要求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曲**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并为其儿子安排正式工人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曲贾红申诉称本院二审判决没有明确判决曲贾红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曲**是否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作出具体的判项,只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判决由呼玛县金山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院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曲**的该申诉理由无法律根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曲**申诉称其各项损失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二被申请人对曲**作出的答复,并不是造成曲**的损失的直接原因。因金山乡政府并未收回曲**的承包地,其承包地一直由其父母、兄弟耕种,耕地的各项收益由其父母、兄弟所得,曲**的承包地的损失金山乡人民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曲**申诉主张的精神损失和差旅费损失及其子的工作按排等问题,没有法律根据,与二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无关联性,二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据此,曲**申诉主张由二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曲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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