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