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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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