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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永安**司汪清分公司诉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永**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诉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永**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永**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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