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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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白城市人社局行政确认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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