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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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