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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河南**限公司、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郝**、王**,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以王**等3名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其证言真实性为由,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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