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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贵诉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贵诉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贵与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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