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阴**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胥祥先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并通知利害关系人胥祥先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