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以与原审第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