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被上诉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