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被上诉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