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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00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肥**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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