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季明树、季**、季*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盐城市**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成机械厂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台**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振业**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通**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西尚**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