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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5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必须以合法为条件。本案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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