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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5)第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必须以合法为条件。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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